婚姻的缔结,应当建立在双方坦诚相待的基础之上。如果一方婚前隐瞒了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这将严重动摇婚姻的信任根基。《民法典》对此赋予了受欺诈方相应的法律救济权利,即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与已废止的《婚姻法》相比,民法典这一条文的进步性在于,它不再将某些疾病定性为“禁婚疾病”并直接宣告婚姻无效,而是将是否接受患有重大疾病配偶的选择权,交还给当事人本人。这体现了对个人婚姻自主权的充分尊重。若一方知情后仍愿意结婚,法律不予干预;若被隐瞒,则赋予其撤销权。
实践中,要成功行使这项权利,有几个关键点需要把握。第一,何为“重大疾病”?法律并未作出详尽列举,这给予法官一定的裁量权。参照以往相关司法实践和母婴保健法的规定,一般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如艾滋病、淋病、梅毒等)、有关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以及需要长期治疗的、严重影响患者正常生活与工作能力的重大身体疾病。普通的慢性病、常见病不属于此范畴。
第二,隐瞒的事实必须发生在“结婚登记前”。只有婚前已经患病且未告知,才构成可撤销事由。婚后新得的疾病,不在此列。
第三,行使撤销权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受欺诈方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是一个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一旦过期,权利即告消灭。同时,该撤销请求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不能自行通过协议解除。
第四,举证责任的分配。主张撤销的一方,需要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在婚前已罹患该疾病、对方系故意隐瞒而未告知、且自己是在知悉后一年内起诉。这些证明难度往往不小,因为医疗记录涉及隐私,对方可能刻意隐藏。必要时,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与离婚有显著区别。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关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意味着,法律将为无辜受骗的一方提供较为周全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