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职妈妈”或“丧偶式育儿”等社会现象的讨论,让家务劳动的价值越来越被正视。《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正式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从之前局限于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中解放出来,使其成为一项普遍适用的制度。那么,在离婚时,为家庭付出更多的一方,究竟能主张多少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一规定明确了几点:第一,请求主体是“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无论性别,但实践中主张者多为女性;第二,补偿的请求权基础是对家庭的无偿劳动贡献,而非对财产的贡献;第三,补偿方式优先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然而,法律没有、也不可能给出一个具体的计算标准或数额范围。这正是实践中最核心的争议所在。法官在确定补偿数额时,通常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其一,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长短。一般而言,持续时间越长,付出一方在职业发展上受到的挤出效应越明显,补偿金额相应越高。其二,负担义务的程度与内容。是全面放弃工作全职照料家庭,还是在职工作同时负担了主要家务?照料的对象是否包括老人或患病家属?这些都影响付出的强度。其三,另一方的经济能力与受益程度。补偿的资金来源于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因此其支付能力是重要考量。同时,一方因配偶的付出而得以在事业上取得发展、获得更高收入,这部分间接收益也应作为参考。其四,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深圳作为一线城市,其生活成本与一般地区不同,在确定补偿金额时也会有相应体现。
从目前公开的裁判文书来看,家务补偿的金额差距较大。少则一两万元,多则数万元,极少数个案中达到十余万元。对此,社会舆论常有“补偿过低”的声音,认为未能充分体现家务劳动的价值。这种现状的确存在,主要受制于证据困难、标准缺失以及对“负担较多义务”的举证不充分等因素。
对于主张补偿的一方而言,建议在日常生活中注意留存能够证明自己为家庭付出更多时间与精力的证据,如陪同就医记录、与学校老师的沟通记录、家庭生活消费开支凭证等。同时,在庭审中有逻辑地陈述自己对家庭的无形贡献,并提出一个合理的、对方能够负担的补偿数额,更有可能获得法庭的采纳。可以预见,随着司法实践的丰富,这一制度的补偿标准将越来越精细化,家务劳动的价值也将得到更充分的彰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