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老人先后订立多份遗嘱,内容相互矛盾,有的把房产留给长子,后来又改给次女,去世后子女各执一词、争执不下。面对多份内容冲突的遗嘱,究竟以哪份为准,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审查各份遗嘱的效力与订立时间。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被继承人可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时,以订立时间最后的一份为准,但前提是该遗嘱本身合法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过去曾实行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则,即公证遗嘱效力最高,非公证遗嘱不能撤销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统一以订立时间在后的遗嘱为准,不再存在公证遗嘱当然优先的规定。
实务中,认定「以最后遗嘱为准」的前提是各份遗嘱均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合法有效。若最后订立的遗嘱存在形式欠缺、内容违法或订立时遗嘱人行为能力受限等情形,该遗嘱可能无效,此时需审查此前遗嘱的效力,以其中合法有效且订立在后的一份为准。
判断遗嘱订立时间的先后,需依据遗嘱上注明的年月日及见证情况。自书遗嘱应注明日期,录音录像遗嘱、代书遗嘱等也应载明时间,以确定订立顺序。未注明日期或日期不明的遗嘱,效力认定可能产生争议。
实务建议,为避免多份遗嘱引发争议,遗嘱人应谨慎订立遗嘱,减少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确保后立遗嘱形式合法、内容明确,最好同步办理公证,并妥善保管遗嘱文本。家庭成员对遗嘱效力有争议的,可依法提起诉讼确认。
还需说明,为避免多份遗嘱冲突,遗嘱人应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重复立嘱,确需变更时确保后立遗嘱形式完备、日期明确,并妥善保管。家庭成员对遗嘱有疑问的,可依法申请确认遗嘱效力,以司法途径定分止争。
还需说明,若各份遗嘱均无效或无法确定先后,将按法定继承处理。因此,订立遗嘱时确保形式合法、日期明确尤为重要。家庭成员对多份遗嘱有争议的,可申请司法确认,以法律文书明确以哪份遗嘱为准。
综上,内容相抵触的多份遗嘱以订立时间在后的为准,但以该遗嘱合法有效为前提。公证遗嘱不再当然优先。订立遗嘱应注重形式合法、日期明确,变更遗嘱时应审慎处理,避免身后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