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因犯罪被判长期徒刑,另一方心灰意冷要求离婚,却听说对方在监狱里离不成婚,陷入两难。司法裁判标准明确: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属于法定认定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法院通常判决准予离婚,服刑绝不构成离婚障碍,只是程序安排更为特殊。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长期徒刑,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意见明确: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诉讼程序针对服刑人员有专门安排。管辖上,原告向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送达与开庭上,法院工作人员前往监狱送达诉讼文书,或委托监狱转交;开庭一般安排在监狱内的专用场地,部分监狱支持视频开庭,原告按法院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被告必须到庭的离婚案件,法院会协调监狱安排在押人员出庭或视频参与,程序合法性有充分保障。
调解与判决的把握:法院仍会先行调解,服刑一方同意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达成一致的,可调解离婚;服刑方坚决不同意的,法院综合刑期长短、犯罪行为对感情的伤害程度、婚姻基础判断感情是否破裂,长刑期配合其他感情破裂事实的,判离的可能性很高,短刑期且感情尚未彻底破裂的,也存在判不离的情形。
抚养与财产的处理细节:服刑一方基本无抚养条件,子女一般判由原告直接抚养,服刑方出狱后再依法主张变更或探望;夫妻共同财产正常分割,服刑一方的份额予以保留,不因其服刑而剥夺。原告应准备结婚证明、刑事判决书或服刑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向法院说明服刑地点便于安排送达开庭,涉及子女的同步提交抚养方案与经济能力证明。
长期徒刑的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一般掌握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刑期越长,感情破裂的认定越顺畅;短期服刑的,则需辅以分居事实、感情恶化等其他证据。离婚诉讼期间,与服刑方的沟通协调是现实障碍,原告可借助法院与监狱的对接机制安排调解与开庭;涉及财产分割的,服刑方名下账户可能已被司法机关冻结或追缴,分割时应先行剔除非夫妻共同财产的涉案财物,就合法共同财产部分依法分配,确保判决内容可执行。
一方服刑不构成离婚障碍,长刑期属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程序上由法院对接监狱送达开庭;依法起诉、备齐证据,高墙内的婚姻同样可以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