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养子女成年成家后,因家庭矛盾、观念差异与养父母彻底决裂,通过协商或诉讼解除收养关系,便以为从此两不相欠,再也不用承担任何赡养责任。其实这是普遍的法律误区,收养关系解除,只是切断了双方法定的亲子身份,并不代表可以彻底抹除过往的养育恩情,法律明确规定了特殊的后赡养义务,并非解除关系就能免责。

根据《民法典》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原本的亲子赡养、继承权利义务随之消除,但如果养父母辛苦将养子女从小抚育成人,晚年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和生活来源,陷入无人养老的困境,曾经受其抚养长大的成年养子女,依旧需要承担赡养责任,按月支付生活费,保障养父母的基本生活。法律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养父母尽过多年抚养义务,晚年落难时,养子女不能仅凭解除关系就置之不理,这也是司法实践中此类纠纷的统一裁判标准。
解除关系的过错原因,会直接影响养子女的责任轻重。如果是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逼迫双方解除收养关系,属于过错方,除了要承担晚年赡养义务外,养父母还有权起诉,要求养子女全额补偿多年来的抚养开支。反之,若是因养父母长期家暴、虐待养子女,造成严重身心伤害而解除关系,法院会根据过错程度,酌情免除养子女的赡养责任。
并非所有解除关系的情形都需要赡养,如果养父母身体健康、有稳定退休金、自有住房,具备充足的生活保障,完全可以独立养老,即便多年抚养过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后,也无权向养子女索要赡养费,养子女无需承担强制赡养义务。
一纸文书能解除身份关系,却不能抵消真实的养育付出。法律既尊重成年养子女脱离家庭的选择,也坚守公平底线,杜绝任何人享受完抚养红利后,甩手逃避养老责任。理清收养解除后的赡养边界,既是遵守法律规则,也是守住人情与道德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