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购房类似,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购车的情形也十分普遍。当子女婚姻出现危机时,这辆车的归属同样成为争议焦点。汽车作为特殊的动产,其登记具有公示效力,但在夫妻财产认定上,逻辑与房产略有不同,也更依赖于对赠与意图的判断。

裁判的核心标准,依然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资产出资的,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原则处理,即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共同财产,除非有证据证明是赠与一方。
因此,如果父母出资后,车辆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是否就能当然认定为是只对该子女的个人赠与?实践中存在争议。与房产这种重大不动产不同,机动车的登记对抗主义在家庭财产关系内部的证明力相对较弱。法院会更加综合地考察整个购车过程及出资的真实意图。第一,有无书面的赠与协议。一份明确的、经夫妻双方确认过的赠与协议,明确写明该购车款或该车辆仅赠与给自己子女个人,与配偶无关,效力是最高的。第二,购车时间的特殊性。如果购车行为恰好发生在夫妻感情恶化、分居期间,或子女提起离婚诉讼前夕,法院倾向于认定,父母此时出资本质上是在协助子女转移或巩固个人财产,其真实意图更可能是赠与自己子女单方,进而可能支持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另一方也可主张这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第三,出资款的性质。如果父母只是交付了一笔钱用于购车,但这笔钱被混入夫妻共同存款后又提款购买,另一方则可以主张,此笔款项已是父母对双方的共同赠与。相反,如果父母是直接刷卡支付车款给4S店,且刷卡记录与车辆登记人对应,就更能体现赠与自己子女的意思。第四,车辆的保有成本。车辆在日常使用中会产生保险、油费、保养维修等成本,这些通常由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的收入支付。这些投入也会影响车辆价值,也属于共同财产部分。所以,即使车辆认定为个人财产,婚后用共同财产偿还车贷或支出的养护费用,也应对另一方进行相应补偿。
综上,父母婚后出资购车,若无明确约定,推定为共同财产。为规避风险,我们建议,在一方父母大额出资时,所有家庭成员对资金的性质、赠与对象进行坦诚沟通,并形成书面备忘录或协议,这是对各方最有利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