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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婚姻家事律师:婚内一方因赌博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发布时间:2026-08-05 16:56:19 | 点击:24

   赌博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因赌博产生的债务,俗称“赌债”,在性质上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但在实践中,债务人往往以“借款用于家庭”等借口来伪装,使得配偶一方无辜受累。那么,婚内一方在外赌博欠下的债务,另一方可否坚决划清界限?

   答案非常明确:赌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这一结论可从多个法律维度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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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从债务性质看,赌债是非法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赌博形成的借贷关系,即使有借条,也是基于无效合同产生的非法债务,法律不予保护。

   其次,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看,赌债也不符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二是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三是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赌博显然不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是一种非法挥霍、浪费。它也不可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更不可能体现“夫妻共同意思”。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看,赌债都完全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

   实践中,难点往往在于举证。债权人(放贷人)通常会主张其并不知道借款用于赌博,该借款是普通民间借贷,债务人(欠债配偶)也可能串通一气,声称借款用于生意周转或家庭开销,来坑害另一方。因此,未举债一方需要在庭审中收集并提供以下证据,反击虚假主张:第一,另一方有赌博恶习的证据,如因赌博被行政处罚的记录、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第二,该笔借款与赌博行为存在关联的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显示款项流向赌场或用于还赌债;第三,家庭在借款时间段根本无需大额生活消费的证据,如家庭正常收支情况。

   如果能举证证明是赌债,法院不仅不会判另一方承担责任,对于债权人要求还款的诉求,也会裁定驳回起诉或不予支持。在离婚时,因赌博所负的非法债务,由举债一方个人清偿。若其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赌债,另一方可在分割财产时追索其应占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