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的遗嘱形式,回应了现代社会书写习惯变迁的现实需求。然而,实践中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形:遗嘱内容为打印件,遗嘱人仅在落款处按捺了手印,却没有亲笔签名。这份遗嘱,能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法条明确使用了“签名”一词,并未将“按手印”或“捺指印”列为替代方式。从文义解释出发,签名的缺失确实可能使打印遗嘱面临效力瑕疵的风险。
这一严格要求的背后,有其现实考量。签名是具有身份识别功能的主动行为,能够较为清晰地表明行为人对其意思表示的确认与负责。而手印虽然也具有唯一性,但实践中,老年人、重病患者的指印可能是在意识不清、被他人把持手指等情形下被动形成的,难以完全排除。因此,立法者在打印遗嘱的要式规定上,选择了更为严格的“签名”要件。
那么,仅有手印没有签名的打印遗嘱,是否绝对无效?司法实践对此尚存在一定空间。关键在于能否通过其他证据证明该手印确实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体现。
第一,见证人证言的作用。如果两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出庭作证,能够清晰陈述遗嘱订立的完整过程,证明遗嘱人当时神志清醒,在阅读并同意遗嘱内容后,因文化程度、身体残疾(如手部颤抖无法握笔)或疾病等原因无法书写,主动决定以按手印替代签名,并由见证人当场签名确认,那么该份遗嘱被认定为有效的可能性会相应提高。部分法院可能会从探求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角度出发,在严格审查见证过程的基础上,对“签名”的形式要求进行一定的缓和。
第二,辅助证据的补强。如果遗嘱人除了按手印,还通过录像完整记录了其宣读遗嘱内容、确认无误后按手印的整个过程,且录像中的内容与书面遗嘱完全一致,这将对遗嘱效力的认定构成强有力的支撑。这相当于通过其他证据形式补强了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第三,不同法院对此问题的裁判尺度尚不完全统一。严格保守的观点认为,要式性是遗嘱的形式保障,签名作为法定要件,缺失即导致无效;较为灵活的观点则认为,在遗嘱人客观上无法签名且已通过手印及见证人签名完成形式要求时,可以认定有效。因此,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我们通常建议严格遵循法条字面要求,务必让遗嘱人亲笔签名。若遇特殊情况,也应在遗嘱中注明无法签名的具体原因,并由见证人确认,同时辅以全程录像等手段,构建完整的证据链,将法律风险降至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