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引入了离婚冷静期制度,适用于协议离婚。这一制度在给予冲动离婚双方一个“后悔药”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典型场景是:在30天冷静期届满后,一方反悔,拒绝共同去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或者一方在冷静期内主动撤回申请。此时,另一方能否强制对方完成离婚?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由此可见,离婚冷静期制度充分尊重双方的离婚意愿。在这60天期间(冷静期30天+申领期30天)的任何一个环节,只要有一方明确表示或以实际行动表明“不离了”,整个协议离婚程序即告终止,婚姻关系维持。法律设计的这一机制,本身就赋予了双方同等的、独立的“反悔权”,不存在强制完成协议离婚的可能。那么,对于坚持要离婚的另一方,出路在哪儿?答案是:诉讼离婚。协商不成,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协议离婚的终结,并不妨碍一方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一程序具有独立性,不受协议离婚程序终止的影响。
因此,当对方撤回申请时,不愿继续婚姻的一方应果断启动诉讼程序。起诉时,可以准备好结婚证、身份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如对方撤回的行为、此前申请时的沟通记录等)。法院受理后,将依据是否感情破裂的标准进行审理。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出尔反尔”的行为,有时在诉讼中反而可能成为辅助证据。例如,一方先是同意协议离婚,后又无故反悔,这个前后矛盾的行为,可能侧面印证了双方矛盾已深,或一方存在恶意拖延等,可以为法官判断感情是否破裂提供一种事实参考,但并非决定性因素。
总之,冷静期制度保护的是双方的自由选择权,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对方协议离婚。当一方撤回时,另一方唯一的法律路径就是诉讼离婚,无需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