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带孩子的一方因为种种原因不让对方见孩子,轻则以各种理由推脱,重则直接搬走、换电话、换学校。探视的一方既焦虑又无力:孩子是我的,为什么见一面都这么难?这种情况下,能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探望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同时明确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其一,探望权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执行的对象是人,不是孩子。对于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也就是说,法院可以处罚阻挠探望的一方,但不会强行把孩子带到你面前。
其二,比起事后执行,事前把探望安排写清楚更重要。如果离婚协议或者判决书中只是笼统写享有探望权,实践中很难执行。建议把探望的时间(比如每月第一、第三个周末)、方式(接送地点、是否可留宿)、节假日安排(寒暑假、春节、生日),以及一方不配合时的处理方式约定得具体一些,最好明确到何时、何地、由谁接送。
其三,这些情形可能导致探望被中止。如果探望方存在酗酒、暴力、引诱孩子从事不良行为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另一方可以申请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此外,孩子年满八周岁后,其真实意愿在实践中的权重会明显上升,法院会结合孩子的意愿综合处理。
实操提示:如果对方长期阻挠,应保留沟通记录,包括微信、短信、通话记录,以及自己按时到达约定地点但未能接孩子的凭证;多次沟通无效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另行起诉变更探望方式。如果确实无法通过探望实现与孩子的正常相处,也可以考虑结合实际情况主张变更抚养关系。唐云虹律师在办理探望权纠纷时,通常会先评估孩子利益与父母权利的平衡点,再选择是通过执行程序施压,还是通过变更抚养关系一次解决。
综上,探望权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对阻挠探视的一方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但不会强制子女人身。想要探望真正落地,关键是在离婚协议或者判决中把时间、方式约定得具体可执行,必要时通过执行程序或者变更抚养关系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