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扫描关注

深圳婚姻家事律师:未办理复婚登记再次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26-08-11 10:04:43 | 点击:20

  一些夫妻在离婚后,因感情修复或为了孩子等因素,选择重新生活在一起,但却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及时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在这种状态下,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并共同出资购置了房产。一旦感情再度破裂,这套房产的性质认定与分割,就会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

7 (2)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根据我国法律,结婚必须办理登记,否则不具备合法婚姻关系的效力。因此,离婚后未办理复婚登记而同居的,属于非婚同居关系,不享有合法夫妻的权利义务。

  在这一前提下,期间购置的房产如何分割,不能直接适用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而应首先适用民法典物权编关于共有的规定,同时参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同居关系财产处理的有关原则。

  《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由于双方不存在合法婚姻关系,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家庭关系”,因此,通常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的核心在于按出资份额确定份额。如果双方能证明各自的出资额,那么就按出资比例分割该房产。例如,一方出资70万,另一方出资30万共同购买一套房,登记为双方名下,那么分割时,原则上按7:3的比例进行分割。如果一方能证明其用个人婚前财产全款出资,即使登记在双方名下,也可能主张全部份额,但需要非常充分的证据。

  实践中,还会出现以下复杂情况。第一,登记在一方名下。若用共同积蓄购置,另一方需证明双方曾共同出资。口头主张往往不充分,银行转账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能够体现共同购房意图的证据至关重要。若无证据,登记方可能单方主张为其个人财产,另一方只能要求返还出资款。

  第二,双方出资份额不清。同居期间财产高度混同,难以区分彼此出资,此时法院可能会考虑双方对房屋贡献的大小、同居时间长短、是否育有子女、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综合衡平处理,酌情确认份额,并不必然均等。

  第三,购房时间与资金来源。如果是在刚离婚后不久,立即用尚未分割或混同的离婚前共同财产购房,需要先厘清前一段婚姻的财产问题,再对房屋进行处理,情况会更复杂。

  因此,对于选择同居而不复婚的当事人,建议在此类重大财产交易中,提前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出资额及产权份额,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明确登记为按份共有并标明各自份额,这是避免未来产生纠纷的最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