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谈判桌上,“我陪了你这么多年,青春损失费得给”是很常见的一句话;同居多年分手时,也有人拿出一张写着“分手费”“补偿款”的借条要求对方履行。很多人以为只要对方签了字、写了条,法院就会支持。那么,法律上到底有没有“青春损失费”这一说?这类主张能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青春损失费”“分手费”这一赔偿项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只有无过错方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外,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了家务劳动补偿,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了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这三项才是法律认可的救济路径。
其一,没有合法请求权的“分手费”,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单纯以耽误青春、感情付出为由主张金钱补偿,缺乏法律依据;同居关系解除后主张的分手费,同样没有请求权基础。实践中确实存在法院支持的例外,但通常是双方已经自愿达成书面补偿协议并且实际履行,被作为普通民事合同处理,此时争议焦点转为协议是否有效、是否已经履行,而不是青春损失费本身是否合法。
其二,以“分手费”“补偿款”名义出具的借条,风险很大。这类借条往往没有真实的借贷事实,一旦对方反悔并主张不存在借款关系,法院会审查款项是否实际交付、有无转账凭证、是否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仅凭一张借条而没有实际付款证据的,很可能不被支持。反过来,如果一方已经实际支付了这笔钱,再想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要回,难度同样不小。
其三,正确的主张路径是走法定情形。如果对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其他重大过错,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时一并主张损害赔偿,并注意保留证据:报警记录、伤情鉴定、居住证明、聊天与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如果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负担了较多义务,可以主张家务劳动补偿;离婚时生活确有困难的,还可以主张经济帮助。这几项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更容易被法院支持。
实务中提示三点。第一,不要在情绪化谈判中随意签署补偿承诺书或者欠条,签下的文字可能成为对方主张债权的依据。第二,主张损害赔偿应当在离婚时提出,并注意与过错证据的形成时间相匹配。第三,涉及家庭暴力、同居等情形的证据往往是案件胜负的关键。唐云虹律师系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律师团主任律师,执业十年、承办婚姻家事案件逾五百宗,在涉及过错赔偿与补偿主张的案件中,通常会先梳理完整证据链,再确定诉讼请求。
综上,青春损失费、分手费不是法律上的赔偿项目,仅凭感情付出主张金钱补偿一般不会获得支持;真正可用的路径是离婚损害赔偿、家务劳动补偿和离婚经济帮助这三项法定制度。与其在谈判中纠缠名目,不如尽早固定过错证据、走对法定程序。